審批項目和名稱: 音像制品經營企業設立程序(審批類)
審批項目編號: DXXSAWH001-2002(行審A類文化001號—2002年)
審批項目依據:《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43號國務院令)、《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署1999年11月22日《新聞出版報》)、《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41號國務院令)
審批收費依據: 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 15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受理
條件:申辦人應當提交齊全、有效的申辦文件:
1、工商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書;
3、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批準文件,設立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合資、合作意向書或合同文本。股東或合伙人或董事會成員名單等證明文件;
4、房屋產權證明(租房協議);
5、任職證明;
6、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外埠人員憑暫住證在京居住一年以上);
7、法人學歷證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8、企業章程;
9、驗資報告(不低于10萬元的注冊資金);
10、從業人員名單;
11、場所平面圖、方位圖;
依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41號國務院令公布)第三十一條
標準: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 文化市場管理科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必須立即受理,填寫審批流程表,給予申辦人受理單,將申辦材料轉審定人員。對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 5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準:同受理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 文化市場管理科科長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轉審定人員。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意見及理由退受理人員。
時限:5個工作日。
三、審定
標準:
1、申辦設立的出版物零售企業符合審批條件。
2、符合國家對本市出版零售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的要求。
本崗位責任人: 主管主任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審定標準進行審定。
同意的,在審核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轉受理人員。
不同意的,應與受理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審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時限: 4個工作日
四、告知
標準: 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審批進度和結果并予以實施。
本崗位責任人: 文化市場管理科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審批文書并歸檔。
對審定通過的,制作有關文書,通知申辦人領取,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等形式公示辦事結果。
對退回的終止件,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拆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并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對不予批準件,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拆渠道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并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式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