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19]13 號 )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4號 ) 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 10 萬元 ( 以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30 萬元 ) 的免征增值稅!睂υ撜叩睦斫馕覀冃枰⒁庖韵聨c內容:
第一,該文件所指的主體首先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企業不具備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即使月銷售額沒有超過 10 萬元,也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待遇。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 [2018]33 號公告的最新規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500 萬元及以下的企業可以申請成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第二,文件中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并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例如,某小規模納稅人在 2019 年 2 月,銷售貨物取得含稅價款 103000 元,我們需要將含稅價款轉換為不含稅的銷售額為 103000/(1+3%)=100000( 元 ),可見 2 月份增值稅可以免征。
第三,可以采用按季申報的稅務處理。如某一小規模納稅人。2019 年 1 月份不含稅銷售額為 102000 元,2 月不含稅銷售額為 105000,元 3 月不含稅銷售額為 92000 元,如果按月申報納稅,則應交的增值稅為 (102000+105000)*3% = 6210( 元 ),如果按季申報納稅則可以免征增值稅。